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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巫溪县天然水域将全面禁渔4个月!

2017-03-02 掌上巫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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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每年3、4月份是鱼儿的怀卵期,5、6月份是鱼类繁殖的旺盛期,水中鱼类都会在这段时间产卵,延续生命。

根据新禁渔制度,从2017年起,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比往年多1个月。而根据今年1月份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重庆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117条河流纳入了禁渔区范围,范围比往年更广。

禁渔时间

禁渔期时间调整为2017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时间长达4个月。

县农委消息:

禁渔期间,天然水域及江河岸线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县农委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全县禁渔区进行巡查,实施24小时值班制;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从自身做起为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新闻多一点:1他们在自然保护区毒翻152条小鲵被追刑责

2015年7月22日,陶某甲邀约陶某乙、陶某丙一同前往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城口县岚天乡三河村小地名“大坪河沟”毒鱼。次日,陶某甲又邀约陶某丁一同前往,并独自到城口县城购买了15瓶甲氰菊酯(一种农药)用于毒鱼。同月23日,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达“大坪河沟”,由陶某甲、陶某乙将被告人陶某甲购买的15瓶甲氰菊酯投入河中。数小时后。四人共同捡起了152条小鲵(野生动物,有尾目的一科)。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查获的小鲵和提取的标有甲氰菊酯的塑料瓶内均检出甲氰菊酯。 

法院

认为


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陶某丁违反自然保护区有关法规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毒鱼方法,非法捕获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小鲵,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陶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陶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陶某丁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为了确保缓刑的执行效果,达到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目的,禁止四人在一年内进入重庆市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他用虾笼在禁渔区、期内捕捞获刑2016年4月20日20时许,谭某某驾船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广阳岛靠江心侧的长江边放了2副地笼网(俗称虾笼,属于密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放好后即返回家中。2016年4月27日21时许,谭某某驾船到放地笼网的地方把渔获物取出并放在船舱内。当天22时许,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缴地笼网2副及各类渔获物鲶鱼苗等2.15公斤。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被告人表示作为长期在长江捕鱼的人,很清楚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工具捕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并自愿向江津区渔政部门购买价值2000元的鱼苗向长江内投放。 

法院

认为

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及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减少对水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以使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休养生息,禁渔制度是一项直接、有效且国内外通行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希望更多市民加入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行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行为,您可以拨打110举报线索,或渔政部门举报电话:023-51522326.

来源:重庆巫溪(cqwxwx)供稿:县农委


编辑:溪妹(微信:231485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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